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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71 條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
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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