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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72 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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