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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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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體格檢查依常備兵入營接訓程序辦理,由軍醫官先行篩檢,屬替代役
    體位範圍者,不送國軍醫院鑑定;屬免役體位範圍者,經送國軍醫院
    鑑定,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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