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ªºÂsÄý¾¹¡A¤£¤ä´©script»yªk¡A®£¼vÅT¨ìºô­¶ªº¾\Ū

¤¤µØ¥Á°ê°ê¨¾³¡ °ê¨¾ªk³W¸ê®Æ®w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附件:
8
八、睦鄰審議會編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置委員十一人,以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機關內一級單位
      主管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專任公務人員聘(兼)任之;其中
      社會公正人士、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
      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涉及原住民族地區或對海射擊場,得額外遴聘
      原住民族代表或漁業代表一員擔任委員與會。
(二)召集人因公務無法與會,得委任其他委員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機關
      內一級單位主管,得依機關內三級代理人制度代理出席,並應於睦
      鄰審議會委員組成內註明代理人員。
(三)審議事項如下:
      1.目標年度補助睦鄰經費等級額度及預算執行年度地方公所或漁會
        申請之睦鄰計畫。
      2.是否以國軍訓場近二年環境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基準數據。
      3.地方公所或漁會經核定睦鄰計畫之變更申請。
(四)地方公所、國軍訓場、漁會及監測機構代表均應列席報告、說明,
      必要時,得經睦鄰審議會同意,參與討論案件。審議睦鄰計畫時得
      檢視公所所附之受影響村里代表協調會或漁會所附之理事會會議紀
      錄內容是否完備。評審睦鄰等級時得檢視地方公所近三年各項睦鄰
      計畫及經費執行成果,並納入評分項目。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