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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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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睦鄰審議會編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置委員十一人,以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機關內一級單位
      主管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專任公務人員聘(兼)任之;其中
      社會公正人士、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
      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原住民族地區得額外遴聘原住民族委員會或該
      地方公所推薦之原住民族代表一員擔任委員與會。
(二)召集人因公務無法與會,得委任其他委員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機關
      內一級單位主管,得依機關內三級代理人制度代理出席,並應於睦
      鄰審議會委員組成內註明代理人員。
(三)審議事項如下:
      1.地方公所目標年度補助睦鄰經費等級額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申請之
        睦鄰計畫。
      2.是否以國軍訓場近二年環境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基準數據。
      3.地方公所經核定睦鄰計畫之變更申請。
      4.地方公所睦鄰爭議事件。
(四)地方公所、國軍訓場及監測機構代表均應列席報告、說明,必要時
      ,得經睦鄰審議會同意,參與討論案件。審議睦鄰計畫時得檢視公
      所所附之村里代表協調會會議紀錄內容是否完備。評審睦鄰等級時
      得檢視地方公所前一年度各項睦鄰計畫及經費執行成果,並納入評
      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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