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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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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
    空安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舶、艦艇及空中航空器行動,如發現
    有船舶、艦艇及航空器進入危險區域時,應迅速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
    停止射擊,俟危險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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