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招生校院應組成招生委員會,由招生校院之行政、學術主管及開設單位之 人事主管擔任委員。 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 招生規定,應包括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考試方式、招生名額、考 生身分認定、利益迴避、錄取原則、成績複查、考生申訴處理程序及其他 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招生簡章,除明列前項規定內容外,應包括招生院、所、系、科與學位學 程名額、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項目、考試日期、評分基準、錄取方 式、違規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