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法規名稱: 國防部教育召集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附件:
9
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一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