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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一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