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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第 8 條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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