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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離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所在作戰 區(防衛部)指揮官、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作戰區( 防衛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內部各一級幕僚單 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 之縣長、議長、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代表聘(派)兼之;下設秘書組, 由所在作戰區(防衛部)指定單位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