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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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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級戰綜會報於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運作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秘書組應即派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遂行災
        害防救相關事項之協調與作業。
  (二)地區戰綜會報:秘書組應即派員進駐相對層級之作戰區(防衛部
        )「國軍災害應變中心」,掌握行政區域內之災損狀況,協調國
        軍支援災害處理事宜。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秘書組應即協調相對層級之動員會
        報,共同派員進駐相對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協調國軍支援
        災害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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