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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設置及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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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級戰綜會報於動員實施階段(戰時)轉換成中心之運作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台閩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受行政院動
        員協調管制中心指導,並納入國防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運作,負
        責指導各作戰區計畫內人、物力動員與跨區支援事項。
  (二)地區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並應結合相
        對層級之作戰區「聯合作戰指揮中心」運作,依實際作業需要編
        組、分工,負責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動員協調管制中心掌
        握各項動員能量,以支援作戰及應急之需求。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依令轉換為直轄市、縣(市)戰力
        綜合協調中心,並應結合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災害防救會報轉
        換為「聯合應變指揮管制中心」,依實際作業需要編組、分工,
        負責協調動員民、物力,支援軍事作戰。
      前項各級戰力綜合協調中心轉換之程序、編組,由國防部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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