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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臺灣本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所在作戰區指揮部指揮官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指揮官(東部地區由第二 作戰區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 內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 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聘(派)兼之;下設 秘書組,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指揮部)指 定單位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