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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公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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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一般規定:
一、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提前退伍人員,由所屬人事權責單位於退伍令「附
    記欄」加註折算日數—「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日」。
二、應徵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替代役服役期滿,除外島退伍受天
    候及交通工具影響外,未經命令或核准,概不得延期退伍,其退伍令
    應於役期屆滿之當日發給退伍人員,嚴禁提前離營。
三、提前退伍義務官兵所需運輸及旅費、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細部執行事項,請依權責自行訂頒,以利本案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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