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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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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附件一:公訓機構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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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副學士以
        上學位為主,士兵以獲得高中(職)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官、
        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不予
        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
          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技訓分部):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3)經勞動部評鑑合格,授權代理培訓之訓練機構。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
        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
        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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