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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
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
、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
營區在職專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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