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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
附件:
第 3 條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
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
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
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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