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 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前項學生應賠償之範圍,除第六條規定外,並應賠償就讀期間生活、就學 、交通及服裝等各項依規定所提供之給與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