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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附件:
第 12 條
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
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前項學生應賠償之範圍,除第六條規定外,並應賠償就讀期間生活、就學
、交通及服裝等各項依規定所提供之給與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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