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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無
第 7 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 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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