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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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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處理原則發布前,業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並於參與分配時依第七點推薦專
      業估價者。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申請報核,主辦機關應於本處理原則生效後,
      向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及實施者表明眷改土地不再辦理公開標售,並
      依第五點、第六點辦理,建請實施者配合修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
      容。
      前項計畫未於本處理原則發布後二年內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時
      ,主辦機關得依第四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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