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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都市更新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為原則。但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 改土地全部為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並依都更條例第 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 中載明,倘未完成讓售,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更新。 依第四點由各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主導更新者,其實施方式不限。 第一項讓售金額以該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