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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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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眷改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
    地為原則。但因更新期程、地上物處理等因素考量,得選擇領取權利
    金。
    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未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最小分配面積單
    元時,得領取補償金;分配更新後房地仍有剩餘價值,未能達一最小
    分配面積單元(含車位)者,得領取差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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