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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十一、各級戰綜會報所需業務經費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指導所屬後
        備指揮部,循預算編列程序,在國防部主管額度內,統籌編列。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21 條
二十一、各級戰綜會報所需業務經費由國防部指導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循
        預算編列程序,在國防部主管額度內,統籌編列。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21 條
二十一、各級戰綜會報所需業務經費由國防部指導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循
        預算編列程序,在國防部主管額度內,統籌編列。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23 條
二十三、各級戰綜會報之編組人員名冊,應陳送其上一級備查;編組委員
        如有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