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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七、編連應區分為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體位,分別編成不得混合編連。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7 條
七、編連應區分為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體位,分別編成不得混合編連。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六  編連應區分為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體位,分別編成不得混合編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