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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五、參與都市更新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為原則。但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
    改土地全部為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並依都更條例第
    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
    中載明,倘未完成讓售,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更新。
    依第四點由各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主導更新者,其實施方式不限。
    第一項讓售金額以該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核計。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參與都市更新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為原則。但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
    改土地全部為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並依都更條例第
    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
    中載明,倘未完成讓售,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更新。
    依第四點由各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主導更新者,其實施方式不限。
    第一項讓售金額以該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