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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傑仁字第27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役政類 (上冊) (84年9月版) 第 3135 頁
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18 條
要  旨:
常備兵家庭發生變故認定範圍

全文內容:一  常備兵入營後,其賴以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父兄 (弟) 發生死亡
,或成一等殘致無謀生能力,其家屬無法維持生活者。
二 常備兵原已父歿且無兄 (弟) ,於入營後,其賴以負擔家庭生計主要
責任之母姊 (妹) 發生死亡或成一等殘,致無謀生能力,其家屬無法
維持生活者。
三 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之房屋,或賴以生產之土地,遭受不
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常備兵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四 符合右各項規定之一者,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常備兵役時,以接
近退伍日期較短者申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