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 二條第二款行政解釋案。 依 據:立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廿日台立院議字第○九二○○○四八三四號函辦理 。 公告事項:一 本部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授權,制訂「軍事機密與國防 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乙種,為明確其機密範疇,確維人民知 的權利,就其中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作成行政解釋 (如 附件二) 。 二 凡對本行政解釋有意見者,請自公告十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承辦人 :張必祥上校,電話 (○二) 二三三一六○○○,地址:台北郵政九 ○○一二附六號信箱。
附 件:國防部對「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九條第一款及 第十二條第二款行政解釋 第九條第一款:「各級機關、部隊編裝及其內容」之行政解釋如下: 一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款所稱之「編裝及其內容」,指各級單位編制任務 、隸屬關係、編階員額、裝備配賦與其他未經公開之單位任務、員 ( 階) 額編現比、武器裝備及作戰指揮序列等足供敵人判斷部隊戰力之 資訊。若僅述及單位人員概數及組織系統表,則非屬之。 二 前項所謂單位人員概數,指僅略述單位編制員額之概數言。所謂組織 系統表,指僅表述單位之隸屬關係;並不包含單位之任務、編制員 ( 階) 額、裝備配賦等足供敵人判斷部隊戰力之資訊。 第十二條第二款:「將級以上人員安全調查作為、人事及安全調查資訊」 之行政解釋如下: 一 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人事資訊」,指包含基本資料、經歷 資料、教育資料、考績資料等。其內容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 期、血型、軍種、單位、官科、階級、職稱、畢業年班、編制、任官 日期、戶籍地址、軍事學資、民間學資、專長等。 二 前項「人事資訊」,除涉及「情報工作」或「國際軍事交流」外,應 排除「期別」、「學歷」和「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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