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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勁勞字第0930000288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國防部公報 第 4 卷 2 期 1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78 條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 9、12 條
要  旨:
公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
二條第二款行政解釋案

主    旨:公告「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
二條第二款行政解釋案。
依 據:立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廿日台立院議字第○九二○○○四八三四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 本部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授權,制訂「軍事機密與國防
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乙種,為明確其機密範疇,確維人民知
的權利,就其中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作成行政解釋 (如
附件二) 。
二 凡對本行政解釋有意見者,請自公告十日內向本部陳述意見。承辦人
:張必祥上校,電話 (○二) 二三三一六○○○,地址:台北郵政九
○○一二附六號信箱。

附 件:國防部對「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第九條第一款及
第十二條第二款行政解釋
第九條第一款:「各級機關、部隊編裝及其內容」之行政解釋如下:
一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款所稱之「編裝及其內容」,指各級單位編制任務
、隸屬關係、編階員額、裝備配賦與其他未經公開之單位任務、員 (
階) 額編現比、武器裝備及作戰指揮序列等足供敵人判斷部隊戰力之
資訊。若僅述及單位人員概數及組織系統表,則非屬之。
二 前項所謂單位人員概數,指僅略述單位編制員額之概數言。所謂組織
系統表,指僅表述單位之隸屬關係;並不包含單位之任務、編制員 (
階) 額、裝備配賦等足供敵人判斷部隊戰力之資訊。
第十二條第二款:「將級以上人員安全調查作為、人事及安全調查資訊」
之行政解釋如下:
一 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人事資訊」,指包含基本資料、經歷
資料、教育資料、考績資料等。其內容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
期、血型、軍種、單位、官科、階級、職稱、畢業年班、編制、任官
日期、戶籍地址、軍事學資、民間學資、專長等。
二 前項「人事資訊」,除涉及「情報工作」或「國際軍事交流」外,應
排除「期別」、「學歷」和「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