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陸軍第一特種兵 (玉山案) ,依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申請緩召,經核 准退伍後,未復任教職或復職不滿半年即行辭職者,應協調有關縣市政府 註銷其緩召,仍以實施臨時召集服役一年。 (按:玉山案國校教員緩召: (一) 依規定「由原服務國校之管轄縣市政 府出具保留底缺證明書且須保證退伍後確能任教者,並應於核准緩召退伍 一個半月內補繳服務國校現職證明書查驗」。 (二) 以上規定,對依第三 款申請緩召人員,均係以「確能復職任教」為前提。若不復職任教,即失 卻緩召憑藉,而復職任教未滿半年即行辭職,亦有悖緩召本旨。 (三) 陸 軍特種兵自卅五年次起,凡依第三款申請緩召經核准之人員,希即協調縣 市政府全面清查,如有上述情形均應準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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