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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10001796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83 期 15047-15049 頁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5、8 條
附  檔:新北市汐止區南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暨禁建範圍地形圖.PDF
新北市汐止區南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暨禁建範圍地籍圖.PDF
要  旨:
茲為因應實需、民意及兼顧地方發展,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等規定,
公告縮減臺北縣汐止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範圍,並更名為新北市汐
止區南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主  旨:公告縮減「臺北縣汐止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範圍,並更名為「新
北市汐止區南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案,自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6 日生效。
依  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4 條規定與
「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
作業規定」第伍、捌條。
公告事項:原「臺北縣汐止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前經本部於民國 79 年 11 月
21 日以(79)昭暘第 4703 號暨內政部(79)台內營字第 848707 號會
銜公告設管,並自民國 79 年 11 月 21 日生效,茲為因應實需、民意及
兼顧地方發展,特將旨揭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範圍縮減為營區範圍,
禁建面積保留 17.99 公頃,同時更名為「新北市汐止區南港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以符現況。
行文單位:行政院、內政部、新北市政府、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參謀本作
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行政院公報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1  年 4  月 25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10001
796 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10803023 號公告,會銜發布。
2.依本筆資料,原國防部民國 79 年 11 月 21 日(79)昭暘字第 4703
號公告,修正。
3.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9 年 11 月 21 日(79)台內營字第 848
707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