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解除「桃園縣大園鄉軍事管制區」及其禁、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 1 02 年 6 月 30 日生效。 依 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4 條規定與 「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 作業規定」第伍、捌條。 公告事項:「桃園縣大園鄉軍事管制區」前經本部於民國 76 年 7 月13 日以(76 )弘強字第 2500 號暨內政部台(76)內營字第 508237 號會銜公告設 管,並自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生效,茲為因應實需及兼顧地方發展 ,特將旨揭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其禁、限建範圍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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