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縮減「桃園縣龍潭鄉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範圍,並更名為「桃 園縣龍潭鄉龍潭彈庫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案,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依 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4 條規定與 「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 作業規定」第伍、捌條。 公告事項:「桃園縣龍潭鄉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前經本部於民國 79 年 11 月 1 6 日(79)昭暘字第四六二三號暨內政部台(79)內營字第八四八七○三 號會銜公告設管,並自民國 79 年 10 月 23 日生效,茲為因應實需及兼 顧地方發展,特予公告旨揭管制區禁建範圍由 500 公尺,縮減為 250 公尺,管制區面積由 187.17 公頃,縮減為 112.54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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