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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50003078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234 期 52862 頁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5、8 條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解除「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重
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

主    旨:公告解除「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34 條
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
制作業規定」第伍、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前經本部與內政部以 85
年 3 月 1 日(85)戍戈字第 0517 號暨台(85)內營字第 8572295
號會銜公告設管,並以 85 年 3 月 1 日生效。茲因設管原因消失,特
將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其禁建限建範圍予以解除管制。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50003
078 號、內政部民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台內營字第 1050815832 號
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