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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60002186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86 期 45862-45864 頁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5、8 條
附  檔:附圖 禁建、限建範圍.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柳林
村管制區」及「嘉義縣太保鄉中島農場及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修正為「
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管制區」及「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並調整其禁建
、限建範圍,並自 106.10.01 日生效

主    旨:公告將「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柳林村管制區」及「嘉義縣太保鄉中島農
場及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修正為「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管制區」及「嘉
義市柴頭港管制區」,並調整其禁建、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4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伍、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名稱「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柳林村管制區」及「嘉義縣太保
鄉中島農場及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分別修訂為「嘉義縣水上鄉大堀
尾管制區」及「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
二、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管制區:
(一)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為大堀尾防砲陣地
營區內之範圍。
(二)嘉義縣水上鄉大堀尾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
1.禁建區:
(1)以大堀尾防砲陣地之雷達位置中心點起,向外 80 公尺範圍內

(2)以大堀尾防砲陣地之砲位或飛彈發射架中心點起,向外 100
公尺範圍內。
2.限建區:以大堀尾防砲陣地禁建區外緣起,向外 1,500 公尺內
,建築物(含屋頂凸出部分任何設施)以雷達基座高度為準,與
雷達位置中心點之距離,其高距比為 1 比 66 。
三、嘉義市柴頭港管制區:
(一)嘉義市柴頭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為柴頭港防砲陣地營區內
之範圍。
(二)嘉義市柴頭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
1.禁建區:
(1)以柴頭港防砲陣地之雷達位置中心點起,向外 80 公尺範圍內

(2)以柴頭港防砲陣地之砲位或飛彈發射架中心點起,向外 100
公尺範圍內。
2.限建區:以柴頭港防砲陣地禁建區外緣起,向外 1,500 公尺內
,建築物(含屋頂凸出部分任何設施)以雷達基座高度為準,與
雷達位置中心點之距離,其高距比為 1 比 66 。
四、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二)禁建、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須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
作戰區同意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6  年 9  月 18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60002
186 號公告、內政部民國 106 年 9 月 18 日台內營字第 106081342
7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