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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60002986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46 期 58294-58295 頁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5、8 條
附  檔:附圖 樂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圖.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樂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
制區」範圍,並自 106.12.25 生效

主    旨:公告「樂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4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伍、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樂山雷達站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為樂山 2620 陣地、2502 陣
地營區及兩陣地中間聯絡道路之範圍。
二、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60002
986 號、內政部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台內營字第 1060817332 號
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