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80001900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75 期 45143-45145 頁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8 條
要  旨:
公告「花蓮縣佳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正為「佳山機場重要軍事設施
管制區」,並調整其禁建、限建範圍

主    旨:公告將「花蓮縣佳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正為「佳山機場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並調整其禁建、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0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4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名稱「花蓮縣佳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正為「佳山機場重
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二、佳山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係佳山基地之範圍。
三、佳山機場主跑道禁建、限建範圍:
(一)禁建區:
1.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向外各延伸 300 公尺,寬由跑
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 1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2.滑行道兩側及機堡外緣起,各向外 50 公尺。
3.滑行道及飛機疏散道之閉合區。
(二)限建區:
1.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 15,000 公尺,其寬
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 4,000 公尺,所形成喇叭口形之
斜面。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000 公尺處,以跑道端點道
面高程為準,高距比為 1 比 50 ,其後延伸至 15,000 公尺處
,其高距比為 1 比 40 。
2.轉接面:自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50 公尺處,向外 420 公尺
,並向兩端延伸至與進場面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其高距比為 1
比 7。
3.水平面:以跑道中心點為圓心,在距機場標高 60 公尺之上空,
以 4,000 公尺半徑(作圓弧,各圓弧相交之線範圍內)所構成
之水平面。
4.圓錐面:自水平面之周圍,以 2,000 公尺之水平距離向外側斜
上方,延伸所構成之斜面,其高距比為 1 比 20 。
四、佳山機場戰備跑道禁建、限建範圍:
(一)禁建區:自跑道兩端端點起,各向外 153 公尺,內邊與跑道兩側
道肩同寬,外邊寬 153 公尺所構成之梯形;長包括跑道全長,寬
自跑道道肩起,向兩側各展 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二)限建區:
1.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 15,000 公尺,其寬
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 4,000 公尺,所形成喇叭口形之
斜面。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000 公尺處,以跑道端點道
面高程為準,高距比為 1 比 50 ,其後延伸至 15,000 公尺處
,其高距比為 1 比 40 。
2.轉接面:長包括跑道全長,寬自跑道兩側禁建區外緣起,向其外
方各延伸 62 公尺,並向兩端銜接至跑道端禁建區端線為止,以
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其高距比為 1 比 7。
五、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二)禁建、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
能時,則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作戰區同意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
以確保機場飛航安全。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80001
900 號公告、內政部民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1516
8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