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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90014429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7 期 3749 頁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5、6 條
附  檔:臺南市新化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圖.PDF
高雄市考潭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圖.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6 條及海岸、山
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5、6 點等規定,公告「臺南市新化、高雄市考潭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之限建範圍及管制事項

主    旨:公告「臺南市新化、高雄市考潭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自中
華民國 109 年 1 月 24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6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5 點、第 6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臺南市新化、高雄市考潭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
(一)乙型全空域限建區: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於主射向左右各 70
度,向前(外)延伸至 3,000 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絕對高度,
不得超過相列雷達天線基座標高。
(二)丙型全空域限建區:以發射架底座標高為基準,自基地雷達主射向
左右各 80 度,向前延伸 330 公尺範圍內,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
距比為 1:6 。
二、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
(二)限建範圍(非軍地)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應向地方政府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
施功能時,則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辦理會勘同意後,再行
核准;另限建範圍(軍地)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如申請單位
屬同駐營區,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同意後,再依相關法規
辦理。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9  年 1  月 20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90014
429 號、內政部民國 109 年 1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00888 號
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