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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90023336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25 期 6113 頁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5、6 條
附  檔: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圖.PDF
屏東縣屏東市大聖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圖.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6 條及海岸、山
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5、6 點等規定,公告「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屏
東縣屏東市大聖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

主    旨:公告「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屏東縣屏東市大聖東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4 日生
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6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5 點、第 6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臺中市太平區坪林、屏東縣屏東市大聖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
圍:以發射架底座標高為基準,自基地雷達主射向左右各 80 度,向
前延伸 330 公尺範圍內,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 6。
二、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
(二)限建範圍(非軍地)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應向地方政府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
施功能時,則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辦理會勘同意後,再行
核准;另限建範圍(軍地)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如申請單位
屬同駐營區,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同意後,再依相關法規
辦理。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9  年 2  月 6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90023
336 號、內政部民國 109 年 2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01639 號
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