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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90067996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63 期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8 條
附  檔:花蓮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圖.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4 條及海岸、山
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等規定,調整「花蓮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範圍

主    旨:公告將「花蓮縣新城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正為「花蓮機場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並調整其禁建、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0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4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名稱「花蓮縣新城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正為「花蓮機場重
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二、花蓮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主跑道禁建、限建範圍:
(一)禁建區:
1.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向外各延伸 300 公尺,寬由跑
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 1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2.滑行道兩側及機堡外緣起,各向外 50 公尺。
3.滑行道及飛機疏散道之閉合區。
(二)限建區:
1.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 15,000 公尺,其寬
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 4,000 公尺,所形成喇叭口形之
斜面。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000 公尺處,以跑道端點道
面高程為準,高距比為 1 比 50 ,其後延伸至 15,000 公尺處
,其高距比為 1 比 40 。
2.轉接面:自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50 公尺處,向外 420 公尺
,並向兩端延伸至與進場面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其高距比為 1
比 7。
三、花蓮機場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戰備跑道禁建、限建範圍:
(一)禁建區:自跑道兩端端點起,各向外 153 公尺,內邊與跑道兩側
道肩同寬,外邊寬 153 公尺所構成之梯形;長包括跑道全長,寬
自跑道道肩起,向兩側各展 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二)限建區:
1.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 15,000 公尺,其寬
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 4,000 公尺,所形成喇叭口形之
斜面。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000 公尺處,以跑道端點道
面高程為準,高距比為 1 比 50 ,其後延伸至 15,000 公尺處
,其高距比為 1 比 40 。
2.轉接面:長包括跑道全長,寬自跑道兩側禁建區外緣起,向其外
方各延伸 62 公尺,並向兩端銜接至跑道端禁建區端線為止,以
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其高距比為 1 比 7。
四、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
(二)禁建、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
能時,則須徵得設管單位隸屬作戰區同意後,再依相關法規辦理,
以確保機場飛航安全。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90067
996 號公告、內政部民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0564
8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