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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090161635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49 期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8 條
附  檔: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地形圖.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6 條及海岸、山
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等規定,修正「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
制區」並調整其禁建、限建範圍

主    旨:公告將「台中縣神岡鄉山皮村、大雅鄉埔子墘、十三寮重要軍事設施管制
區」修正為「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並調整其禁建、限建範圍,自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7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6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原公告名稱「台中縣神岡鄉山皮村、大雅鄉埔子墘、十三寮重要軍事
設施管制區」修正為「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
設施管制區」。
二、臺中市神岡區山皮村、大雅區埔仔墘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限建範
圍:
(一)禁建區:
1.以兩處陣地之雷達位置中心點起,向外 80 公尺範圍內。
2.以兩處陣地之砲位及飛彈發射架中心點起,向外 100 公尺範圍
內。
(二)限建區:以兩處陣地禁建區外緣起,向外 1,500 公尺內,建築物
(含屋頂凸出部分任何設施)以雷達(砲位或飛彈發射架)基座高
度為準,與雷達(砲位或飛彈發射架)位置中心點之距離,除應行
禁建範圍外,其高距比為 1 比 66 。
三、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
(二)禁、限建範圍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
時,則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辦理會勘同意後,再行核准。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09  年 7  月 30 日國作聯戰字第 1090161
635 號公告、內政部民國 109 年 7 月 30 日台內營字第 109081318
4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