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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100117901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09 期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8 條
附  檔:澎湖縣湖西鄉許家重要管制區禁、限建區範圍地形圖.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6 條及海岸、山
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等規定,公告修訂「澎湖縣湖西鄉許家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
、限建範圍

主    旨:公告「澎湖縣湖西鄉許家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修訂其禁建、限建範圍,
自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6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澎湖縣湖西鄉許家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
(一)禁止建築範圍:主射向區內,自基地周圍界限起,向外 50 公尺。
(二)限制建築範圍:
1.第一限建區: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以等幅波搜索雷達平臺標
高為基準,在主射向左右各 60 度,向外 1,000 至 3,000 公
尺範圍內,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200;建築物絕對
高度計算方式:基地雷達平臺標高,加上第一限建區可建高度(
高距比 1: 200),加上第二限建區可建高度(高距比 1:57)
等於可申建絕對高度。
2.第二限建區:除禁建區外,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以等幅波搜
索雷達平臺標高為基準,向外 1,000 公尺範圍內,建築物絕對
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57 。
二、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
(二)限建範圍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時,則
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辦理會勘同意後,再行核准。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國作聯戰字第 1100117
901 號公告、內政部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台內營字第 110080838
1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