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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100119321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07 期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8 條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26 條及海岸、山
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等規定,公告臺、澎地區部分海岸管制區解除管制

主    旨:公告解除臺、澎地區海岸管制區 7  處,自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6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解除管制:台南特定管制區、山水特定管制區、外埔經常管制區、開南島
經常管制區、平埔經常管制區、白沙經常管制區及馬公里經常管制區等
7 處海岸管制區,自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生效。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國作聯戰字第 1100119
321 號公告、海洋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海域權字第 11000
057782 號公告、內政部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台內營字第 11008
08242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