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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100169812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49 期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5、6 條
附  檔:臺中市新社區彈藥庫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圖.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6 條及海岸、山
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5、6 點條文等規定,公告調整「臺中市新社區彈藥庫重要軍事設施管制
區」之禁建範圍

主    旨:公告將「台中縣新社鄉新社管制區」修正為「臺中市新社區彈藥庫重要軍
事設施管制區」並調整其禁建範圍,自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20 日生
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6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5 點、第 6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臺中市新社區彈藥庫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範圍:
(一)因應縣市合併,原公告名稱「台中縣新社鄉新社管制區」修正為「
臺中市新社區彈藥庫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二)具爆炸性廠庫管制區禁止建築範圍: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
庫,應行禁止建築範圍,參照各爆炸之危險物品之安全手冊,以製
造或儲存爆炸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庫房為基點,律定其禁止建築範圍
自原 250 公尺縮減為 183 公尺。
二、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
(二)限建範圍(非軍地)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應向地方政府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
施功能時,則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辦理會勘同意後,再行
核准;另禁建範圍(軍地)內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如申請單位
屬同駐營區,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同意後,再依相關法規
辦理。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10  年 8  月 6  日國作聯戰字第 1100169
812 號公告、內政部民國 110 年 8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110081249
3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