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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作聯戰字第1110143185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12 期
相關法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第 8 條
附  檔:花蓮縣花蓮市美崙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圖.PDF
要  旨: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36 條及海岸、山
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等規定,修訂空軍「花蓮縣花蓮市美崙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
、限建範圍

主    旨:公告修訂空軍「花蓮縣花蓮市美崙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限建範
圍,自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5 日生效。
依 據: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36
條及「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
管制作業規定」第 8 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花蓮縣花蓮市美崙山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甲型全空域):
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於主射向左右各 60 度,向前(外)延伸至
3,000 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絕對高度,不得超過相列雷達天線基座
標高。
二、管制事項:
(一)未經設管單位許可,禁止人員入出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重要軍事
設施所在地。
(二)限建範圍從事開發、建築等行為,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申請案件若有疑慮致無法判定是否將影響軍事設施功能時,則
須徵得作戰區(或設管單位)辦理會勘同意後,再行核准。
編  註:
1.本筆資料,由國防部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國作聯戰字第 1110143
185 號公告、內政部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111081051
8 號公告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