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國防部針對「部份縣、市合併,原符合緩召 3 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 ,是否需重提申請」釋疑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國防部後備事務司 99 年 11 月 15 日國動軍事字第 0990000793 號函辦理。 二、案經國防部針對旨揭事項,釋疑如下: (一)審認原符合國民學校教員之後備軍人,係審查渠等人員是否具備「 兵役法」第 41 條第 3 款內資格,與辦理單位並無任何關係,因 此縣、市政府改制為直轄市,轄內機關改制為新機關名稱,原符合 國民學校教員申請資格之後備軍人,並無需重新申請。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因應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其業務權責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5 條規定:「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 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基此,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持續辦理。 (三)符合「兵役法」第 41 條其餘各款資格及「兵役法施行法」第 29 、30 條「逐次、儘後召集」資格之後備軍人,比照符合「兵役法 」第 41 條第 3 款後備軍人申請緩召之作業程序辦理。 三、請本屬各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確遵案內指導事項辦理,以維後備 軍人權益。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中部地區後勤指揮部、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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