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配套措 施,說明如下: 一、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旨揭對照表公告實施起,配合衛生福利部於換 發身心障礙證明(新制)期間,役男不論持有「新制證明」或「舊制 手冊」者,均可對照旨揭對照表逕判體位;特針對舊制中第十類失智 症、第十一類自閉症及第十二類慢性精神病等三類疾病,得以舊制手 冊直接對照體位區分標準,完成體位判定。 二、執行「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判 等作業時,如該障礙類別之「鑑定向度」於「對照項次」欄位中為單 一項次,無需再釐清疾病診斷者,得免繳交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 鑑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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