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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國醫衛勤字第1040000056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5 期 1139 頁
相關法條徵兵規則 第 17 條
要  旨:
核釋「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配套措
施,例如舊制中第十類失智症、第十一類自閉症及第十二類慢性精神病等
三類疾病,得以舊制手冊直接對照體位區分標準,完成體位判定

全文內容:核釋「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配套措
施,說明如下:
一、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旨揭對照表公告實施起,配合衛生福利部於換
發身心障礙證明(新制)期間,役男不論持有「新制證明」或「舊制
手冊」者,均可對照旨揭對照表逕判體位;特針對舊制中第十類失智
症、第十一類自閉症及第十二類慢性精神病等三類疾病,得以舊制手
冊直接對照體位區分標準,完成體位判定。
二、執行「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判
等作業時,如該障礙類別之「鑑定向度」於「對照項次」欄位中為單
一項次,無需再釐清疾病診斷者,得免繳交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
鑑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