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轉服常備兵臨召人員,因遷出未報,召集令追送已逾報到時限,其應召員身分,不屬於後備軍人
全文內容:有關後備軍人身分之認定,兵役法第 25 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三條有 明確之規定,金馬地區現未實施徵兵,屬甲乙等體位者,係依「金馬地區 役齡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規定,檢定為乙種國民兵列管,但來 台定居後,其兵役義務與台灣地區役男同,故依法按其乙種國民兵身分臨 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基於上述,是項人員非屬後備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