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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人力司
發文字號: 永澄字第44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役政類 (下冊) (84年9月版) 第 4154-4155 頁
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25 條
要  旨:
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轉服常備兵臨召人員,因遷出未報,召集令追送已逾
報到時限,其應召員身分,不屬於後備軍人

全文內容:有關後備軍人身分之認定,兵役法第 25 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三條有
明確之規定,金馬地區現未實施徵兵,屬甲乙等體位者,係依「金馬地區
役齡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規定,檢定為乙種國民兵列管,但來
台定居後,其兵役義務與台灣地區役男同,故依法按其乙種國民兵身分臨
時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基於上述,是項人員非屬後備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