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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永澄字第52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役政類 (下冊) (84年9月版) 第 4145-4146 頁
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41 條
要  旨:
金門來台 43 年次乙種國民兵林○榮一員,已臨召入營服役,因緩召原因
繼續存在,應即提前解召,並准予依法申辦緩召延長時效

全文內容:經查林員確係獨子,家庭生計,必須依賴其收入維持,臨召入營前已核准
甲等緩召,其緩召原因繼續存在,家屬申請辦理提前解召,可依本部 (70
) 永澄字第三四五二號函規定,金馬來台已訓乙種國民兵,原經核定緩召
有案者,應即辦理提前解召,並依程序准予申辦緩召延長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