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修正「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部分規 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部分 規定。
附 件: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 一、為對位於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庫、彈藥庫、彈藥庫營區外燒、 爆燬場(以下簡稱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地方,依實彈射 擊及遂行油料、彈藥勤務造成人民生活影響程度,酌予捐助睦鄰費用 ,委由地方政府辦理,藉以改善其相關生活設施,促進地方發展,增 進周圍居民福祉,並確保國軍戰訓任務及油料及彈藥勤務正常實施, 以維國防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地面火砲射擊、航空器炸射(雷達追瞄) 、艦艇岸轟及武器測試所需常設之演訓及測試場地。 (二)油料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油料之庫房及 設施。 (三)彈藥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 設施。 (四)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彈藥庫營 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場地。 三、本要點之睦鄰經費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 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 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編列,循預算程 序辦理。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 監測數據(每年 2 月 10 日前 12 個月)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五、睦鄰對象及基準區分如下: (一)本要點睦鄰申請支用經費對象為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鄉 (鎮、市)公所。 (二)睦鄰對象依評審所得分數,區分為下列 3 級: 第 1 級:90 分以上者。 第 2 級:80 分以上者。 第 3 級:70 分以上者。 (三)前項評審之基準表如附表 1、2、3、4 。 六、睦鄰金額上限,依睦鄰對象區分為 3 級: (一)第 1 級:新台幣 1,000 萬元整。 (二)第 2 級:新台幣 600 萬元整。 (三)第 3 級:新台幣 200 萬元整。 七、睦鄰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一)供對國軍武器訓練及油料彈藥場地所在周邊社區之環境衛生、環境 (綠)美化及居民福利等改善專案計畫使用。 (二)公益支出:擴及協助機關、學校、社會團體辦理環境保護、疾病防 治、淨灘、淨山或村里民大會等公益活動,其中對同一民間團體之 補(捐)助金額,每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公益支出 總額並不得超過每年睦鄰總金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睦鄰經費支用項目,每年撥款一次,金額以審議委員會所核定之 額度為準。 八、預算籌編及撥款程序: (一)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縣(市)政府,應於每年 2 月 1 0 日前將申請表,提送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 陳報審議會審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5) (二)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於確定捐助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 4 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 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立法院審 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 7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之 1 月 10 日前,策定細部改善 設施計畫,送請縣(市)政府審查,縣(市)政府應於預算年度之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國軍武器 訓練及油彈場地所隸各軍司令部或軍備局審定。 (四)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 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鎮、市)公所按核撥 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未執行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鎮、市)公所應於預 算年度結束前 1 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 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 6)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 7)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 8)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 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得酌予減撥次年度捐助額度( 列入評定因素表扣分項目),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般規定 (一)國防部對於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審議會,審定捐助各縣(市)政府 之睦鄰經費額度,應陳報行政院備查。 (二)各縣(市)政府應確實依核定之工作計畫,審查、監督所轄鄉(鎮 、市)公所之執行,並於預算年度決算後,就其工作計畫之進度、 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提出書面工作成果報告或綜合考評,函報行 政院。 (三)相關睦鄰整建設施之設計、施工、監工等事項,由申請單位執行。 (四)審議會編組暨實施計畫由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擬訂,並陳報國防部 核定後實施。 (五)受本要點睦鄰捐助之地方鄉、鎮、市,請主動協助處理地方居民及 民間團體機構陳情爭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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