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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睦瞻字第0920005489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國防部公報 第 3 卷 7 期
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17 條
兵役法施行法 第 14、15、16、17、18 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1 條
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第 1 條
附  檔:附件一補充兵役男軍事訓練退訓休業證明單.PDF
要  旨:
令頒「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主    旨:令頒「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如附件四。請照辦!
說 明:一 本作業要點自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施行,原「補充兵役役男軍
事訓練及檢定注意事項」同時作廢。
二 本案本部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以睦瞻字第○九二○○○五四九○
號函請直轄巿、縣 (巿﹞政府辦理在案。

附件 四: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
一 依據:
兵役法第十七條。
兵役法施行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二 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或行政院核定之國家
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核定後,應於每月一日將列管之待徵補充兵役人數統計
表,函送內政部 (役政署) ,並副知國防部 (人力司、後備事務司)

三 內政部 (役政署) 統計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送人數,協調國防部
(人力司、陸軍總部) 專列梯次指定施訓單位、日期。
四 下列人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七條所定,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列冊並檢
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後備司令部辦理檢定,合
格者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
事訓練:
(一) 曾受各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辦
理。
(二) 曾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不分軍種兵科,訓練時間滿該
訓練梯次八週 (五十六天) 以上者,持退訓証明書辦理。
(三) 曾受常備兵新生入伍訓練結訓者,持停役令辦理。
(四) 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者,持施訓單位結訓證明文件辦理。
前項人員經徵集入營後始申請者,由陸軍總部查證後,開具證明書辦
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六十九年次以前常備兵因病停役人員,經國防部後
備司令部核判為替代役體位者,即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轉服補充兵役,
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五 應受補充兵軍事訓練者,依徵集程序徵集入營施以二週 (十二天) 軍
事訓練,訓練期間逢例假、國定、特定假日均照常實施訓練。
訓練期間請病假、公假及事假合計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者,
或請事假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者,應予退訓,並通知戶籍地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安排併下一年次或下一梯次再予徵集復訓。
六 編連應區分為常備役體位及替代役體位,分別編成不得混合編連。
七 體格檢查依常備兵入營接訓程序辦理,由軍醫官先行篩檢,屬替代役
體位範圍者,不送國軍醫院鑑定;屬免役體位範圍者,經送國軍醫院
鑑定,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八 訓練課程基準表由陸軍總部擬定,報請國防部 (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
參謀次長室) 核定辦理。
九 結訓綜合測驗,由陸軍總部指定單位派員編組擔任測考官實施鑑測。
綜合測驗成績合格者,經陸軍總部核定後,由施訓單位發給補充兵證
明書;綜合測驗成績不合格者,發給休業證明 (如附件一) ,並通知
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安排併下梯次結訓綜合測驗時補測。
一○ 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之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比照常備兵二
等兵標準辦理。但全民健康保險仍於原投保單位投保。
一一 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未經核准離營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
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一二 結訓離營比照常備兵退伍辦理,並於第二週實施離營教育。
一三 補充兵經檢定合格或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者,應持補充兵證明書
至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歸鄉報到,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後備司令部賦予專案代號,依下列規定列管、運用:
(一) 報到、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
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
(二) 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之運用,適用召集規則之
規定。
一四 補充兵證明書之填寫以電腦套印方式,發放時應造具名冊依證明書
下方編號註記確實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