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令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所列舉予以退伍之各款情形性質 ,請照辦! 一、按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以下簡稱公懲會) 審議中者,不 得資遣或申請退休。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亦同,為公務員懲戒法 ( 以下簡稱公懲法) 第 7 條所明定。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 條規 定:公務人員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是公懲法第 7 條既僅就 「資遣」及「申請退休」 (即自願退休) 為規範,而不及於「命令退 休」,顯已排除「命令退休」之適用。 二、查本部 93 年 11 月 8 日選返字第 0930012643 號令轉公懲會釋函 ,軍職人員因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審議中者,須受公懲法第 7 條之規範,不得申請退伍。是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以下 簡稱本條例) 第 15 條所列舉予以退伍之各款情形,除第 1 款及第 8 款但書之退伍,與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性質相當外,餘第 2 款 至第 8 款本文所定退伍,均屬「命令退伍」之範圍,應不受公懲法 第 7 條之規範。 三、另依據本條例 15 條第 4 款以「逾越編制員額」原因而檢討辦理退 伍者,各軍總 (司令) 部應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 定辦理,並於當事人退伍前,依人事作業規定通盤檢討職缺納實,如 確無員額或適職安置,始得予以命令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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