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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道迪字第4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役政類 (上冊) (84年9月版) 第 3469-3470 頁
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9 條
要  旨:
各大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經於畢業之年參加預官體檢後,因重修學分須延
長修業年限,自願於翌年參加預官考選,經各院校預官初選委員會核准備
案者,勿需參加翌年預官體檢

全文內容:1 凡經參加大專預官體檢之役男,如因重修學分須延長修業年限,自願至
獲得畢業之年,參加預官考選者,由各該院校檢附原「體檢紀錄表」併
「應屆畢業生志願參加預官考選申請表」送大專預官複選委員會,勿需
參加翌年預官考選體檢 (研究生比照辦理) 。
2 凡複選未錄取及未填報預官考選而志願列為大專程度常備兵者,均不得
參加翌年預官考選體檢。